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某,女,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425********182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828,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8时许,在河南省虞城县**镇**村***村张某某家门口,张某某和其妻子赵某某与王某某、王某因故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外伤。后经虞城县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王某某构成轻微伤,王某、赵某某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5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互不追究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王明山、宋巧莲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辨认;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峰
检察官助理:李乾坤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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