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王某,女,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2********,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公馆**楼**室。2014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8年9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巷**号。198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8年3月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原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甘谷监狱服刑。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赵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3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虚构了石某某有位于麦积区**乡**村的森林林地的事实,给杨某某介绍转让石某某位于麦积区**乡**村的森林林地,为取得杨某某信任,王某让赵某冒充石某某并许诺给予一定好处。2014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按照王某的安排冒充石某某和王某到杨某某办公室内,王某利用伪造的石某某林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乡**村委会出具的石某某承包林地时一次性交清承包费的证明等,取得杨某某信任,双方协商以220万元转让该林权。2014年3月6日,王某和赵某在杨某某的办公室由赵某以石某某名义与杨某某儿子杨某签订了林权转让合同。2014年3月7日王某拿给杨某某伪造的麦积区**乡**村签字盖章的相关手续,杨某某看过后给王某账户转入60万元林地款,王某并让赵某以石某某的名义写了收条。2014年4月22日,杨某某给王某账户转入116万林权转让款,当日杨某某又付给王某10万元介绍费。王某从杨某某处骗取186万元之后,称要去麦积区**局办理过户手续,拿走了所有的林权转让资料。之后杨某某多次追问王某林权过户手续,被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诿。直到2017年5月,杨某某发现被骗,多次催要下,王某退还杨某某434300元。王某将诈骗所得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个人消费等。
2.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虚构了拥有**房屋的事实,通过母某甲给母某乙介绍房屋出售的信息。4月6日,母某乙到天水市秦州区**路**华都,在王某的带领下看了该项目**号楼**层房屋,经双方协商,以52万元的价格成交,当日母某乙付给王某7万元现金做为定金。2018年4月20日,王某与母某乙通过天水**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当日母某乙给王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并约定4月26日办理房过户手续。2018年8月10日,王某以8月13日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再次向母某乙要购房款15万元。在约定时间到期后,母某乙多次催促王某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母某乙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20日要求王某退款,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王某将骗取所得现金用于个人借款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萍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赵某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4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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