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0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长毛),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湖南省攸县**镇**村**号,暂住湖南省攸县**镇**村**号。因贩卖毒品罪嫌疑,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绰号:胖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20年4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波波),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街道**社**路**栋**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20年4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福田区**村通过微信联系在湖南省攸县的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冰毒2克,并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1500元人民币,之后再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100元人民币好处费,陈某某收钱后以750元人民币/克的的价格向上家“感谢”(另案处理)微信转账1500元购买毒品冰毒2克,“感谢”收钱后以“埋包”的方式将2克毒品冰毒分别藏至二个地点,并发图通知陈某某,陈某某收到藏毒地点后,按图标取到毒品冰毒2克,后通过另一男子带到深圳交给被告人王某。
2、2020年3月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福田区**村通过微信联系在湖南省攸县的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冰毒3克,并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1580元人民币,陈某某收钱后以400元人民币/克的价格向上家“感谢”微信转账1200元后购买毒品冰毒,然后通过另一男子带到深圳给被告人王某。
另查明,2020年1月—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肖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向谭某某拿到毒品冰毒后与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来到深圳福田区福华三路一路边,共同在王某的出租车内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驾驶出租车(车牌号为粤BDB****7)与被告人肖某某来到深圳龙华梅林关附近的普滨加油站附近向罗某某拿所购的毒品冰毒后一同来到深圳市龙华区**村附近并在王某的出租车内吸食了部分毒品冰毒。之后被告人王某将车开至深圳市福田区**路**路段路边停车,并邀约李某一起,与被告人肖某某三人在王某的出租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4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肖某某到深圳市福田区**街**号**旅馆开了**房(由王某开房并支付房费),与李某一起在该房间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3月5日和3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先后两次和罗某某、谭某某、王某在肖某某的住处深圳市福田区**村**号**房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5、2020年3月13日、3月22日、4月5日,被告人肖某某和王某一起在肖某某的住处深圳市福田区**村**号**房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扣押的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罗某某、李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王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薇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肖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7份。
6.《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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