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杜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农民,住沂南县**镇**庄**组**号。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路**小区。2013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7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1000元。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路**街楼。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李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庄**组。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车在沂南县城诸葛亮城附近与牛存草的车辆发生刮擦后驶离现场,张迎克、牛存草驾车在团山路与永兴路交汇处将杜某某拦住,要求杜某某赔偿损失,因杜某某身上未带钱,便打电话给王某某到场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郑某某驾车赶到现场后,因言语不合,与张迎克、牛存草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等人将张迎克、牛存草殴打致伤。经鉴定,张迎克之左侧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为轻伤一级,双侧鼻骨折为轻伤二级;牛存草之左眼睑皮肤裂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郑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宝山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两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