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李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男,1998年****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2019年8月8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福县**乡**村*家**号,住安福县**镇**栋**号。2019年8月8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因身上没钱于是指使丰某甲(未满16周岁)外出盗窃财物,于是丰某甲窜至安福县**镇**号**楼姚某甲家中,见房屋大门未关,溜门入室在姚某甲家客厅沙发上盗窃一部蓝色的oppo牌A5手机,后丰某甲将盗窃手机交给王某,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该手机是王某等人盗窃所得仍继续收购,王某等人将变卖手机所得钱财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48元。

2、2019年5月2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因身上没钱于是指使丰某甲(未满16周岁)外出盗窃财物,于是丰某甲再次窜至安福县**镇**号**楼姚某甲家中,见房屋大门未关,溜门入室在姚某甲家客厅沙发上盗窃一部云紫色的Renopcatuv牌手机,后丰某甲将盗窃手机交给王某,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该手机是王某等人盗窃所得仍继续收购,王某等人将变卖手机所得钱财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77元。

3、2019年5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凌晨,被告人王某因身上没钱于是指使丰某甲(未满16周岁)外出盗窃财物,于是丰某甲窜至安福县**镇**号**楼出租房内,溜门入室在房屋一卧室内盗窃陈某甲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金色oppoRIIS牌手机,后丰某甲将盗窃手机交给王某,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该手机是王某等人盗窃所得仍继续收购,王某等人将变卖手机所得钱财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49元。

4、2019年5月27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因身上没钱于是指使丰某甲(未满16周岁)外出盗窃财物,于是丰某甲窜至安福县**镇**号尹某某家中,见房屋大门未关,溜门入室在尹某某家一楼客厅沙发上盗窃一部白色荣耀8牌手机,后丰某甲利用该手机支付宝购买商品以及套现300余元,商品及现金被王某等人使用挥霍。丰某甲因害怕盗窃行为被发现将该手机丢弃,几天后因没钱重新找回该手机交给王某变卖,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该手机是王某等人盗窃所得仍继续收购,王某等人将变卖手机所得钱财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2元。

5、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因身上没钱于是指使丰某甲(未满16周岁)外出盗窃财物,于是丰某甲窜至安福县**镇**号欧阳某某家中,见房屋大门未关,溜门入室在欧阳某某家一楼客厅电视柜上盗窃一部正在充电的蓝色荣耀9i牌手机(64G内存),后丰某甲将盗窃手机交给王某,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该手机是王某等人盗窃所得仍继续收购,王某等人将变卖手机所得钱财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71元。

6、2019年7月1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因身上没钱于是指使丰某甲(未满16周岁)外出盗窃财物,于是丰某甲窜至安福县**镇**号**楼的李某乙家中,见房屋大门未关,溜门入室一卧室盗窃14包芙蓉王牌(黄、硬盒),丰某甲将得盗香烟分给王某等人抽掉。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22元。

7、2019年7月15日凌晨,丰某甲因在前一天(7月14日)中午盗窃时发现**镇**号刘某某家门口鞋子里有房屋钥匙,于是窜到刘某某家门口拿鞋子里的钥匙开门进入,后在卧室内将一部蓝色荣耀畅玩7X手机、一部粉色vivoY75牌手机盗走,后丰某甲将二部手机交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该手机是王某等人盗窃所得仍继续收购,王某等人将变卖手机所得钱财挥霍。经鉴定,蓝色荣耀畅玩7X手机价值512元、粉色vivoY75牌手机价值884元。

8、2019年7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因身上没钱于是指使丰某甲(未满16周岁)外出盗窃财物,于是丰某甲窜至安福县**镇**号赵某某家中,见房屋大门未关,溜门入室在房屋二楼客厅楼梯上盗窃一部摩卡金色华为Mate牌手机(警务通),后丰耀军将盗窃手机交给王某,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该手机是王某等人盗窃所得仍继续收购,王某等人将变卖手机所得钱财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53元。

9、2019年7月2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因身上没钱于是指使丰某甲(未满16周岁)外出盗窃财物,于是丰某甲窜至安福县**镇**路一出租房内,见房屋大门未关,溜门入室将租户陈乙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红色oppoR15牌A5手机盗走,后该手机被丰某甲遗失。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32元。

10、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因身上没钱于是指使丰某甲(未满16周岁)外出盗窃财物,于是丰某甲窜至安福县**镇**号罗某某家中,见房屋大门未关,溜门入室。在房屋二楼客厅电视柜上盗窃一部蓝色荣耀的9i牌A5手机(128G内存),后丰某甲将盗窃手机交给王某,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该手机是王某等人盗窃所得仍继续收购,王某等人将变卖手机所得钱财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63元。

11、2019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姚某乙(在逃)因没烟抽就指使丰某甲(未满16周岁)外出盗窃香烟,丰某甲在**镇**小区门口的**超市内盗窃香烟多达10次,被盗香烟价值8254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等共计指使丰某甲盗窃20次,盗窃价值23017元人民币,李某甲非法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12609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赔14141元,丰某甲的父亲退赔失主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前科材料及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指认现场照片、释放证明、扣押清单之二、手机购买凭证、办案说明四份;2.证人丰某甲、李某丙、丰某乙、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武某某、姚某甲、刘某某、陈乙、尹某某、欧阳某某、李某乙、罗某某、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指使未成年人盗窃,价值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指使未成年人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劲松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