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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余某某、刘某贪污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刑诉〔2019〕287号

1、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78********,满族,辽宁省建平县人,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南昌市**处**科长,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单元**室。因赌博,于2011年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筷子巷派出所罚款400元。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南昌市湾里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9日经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春楠,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21977********,汉族,大专学历,江西省南昌市人,中共党员,南昌**文**代表人,住**区**路**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巷**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南昌市湾里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5月29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3、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84********,汉族,安徽省潜山县人,大学本科,江西**院**工作人员,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南昌市湾里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5月29日,经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久保,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韶堃,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市湾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刘某、余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2016年,王某单独骗取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共计10.7万元,实际获得赃款10.7万元

2015年,时任**市**资源**的王某通过亲朋好友收集了115名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信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骗取2015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800元/人)9.2万元,115名人员补贴资金到账后,王某收集补贴资金9.2万元据为己有。

2016年,王某收集了15名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信息,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骗取2016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1000元/人)1.5万元,15名人员补贴资金到账后,王某收集补贴资金1.5万元据为己有。

(二)2016年,王某伙同刘某骗取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47.5万元,王某实际分得赃款23.75万元,刘某实际分得赃款11.4万元

2015年底2016年初,王某和南昌**文**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共同商量骗取2016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1000元/人),刘某负责提供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信息给王某,王某负责审核通过,对于套取的补贴资金,一人一半。之后,刘某通过其公司合伙人张某某收集了274名(其中江西**大学学生242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信息,通过朋友、熟人收集了201名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信息,并将这475名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信息提供给王某。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这475名人员的信息添加在正常申请学生名单里,通过了审核,骗取补贴资金47.5万元。475名人员补贴资金到账后,张某某等人收集补贴资金47.5万元,将其中的35.15万元给了刘某,刘某将475名人员补贴资金的一半即23.75万元分给王某,分别是2016年4月8日一次转了4万元、一次转了5万元到王某指定的其母亲肖某某(当时已去世)工行账户,5月14日转了5万元至王某建行账户,5月27日转了5万元至王某建行账户,6月1日转了4.75万元至王某建行账户,刘某分得赃款11.4万元,张某某等相关人员共分得赃款12.35万元。

(三)2015年、2016年,王某伙同余某某骗取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共计22.18万元,王某实际分得赃款11.09万元,余某某实际分得赃款4.495万元

2014年底或2015年初,王某与**学院**工作人员余某某共同商量骗取2015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800元/人),两人分工合作,余某某负责收集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信息提供给王某,王某负责违规审核通过,对于套取的补贴资金,一人一半。之后,余某某通过**学院老师黄某某、付某某收集了56名不符合申请条件学生的信息提供给王某。王某利用其直接负责该项补贴审核工作的便利,将这56名学生的信息添加在正常申请学生的名单里,通过了审核,骗取补贴资金4.48万元。补贴资金拨付到这56名人员账户上后,黄某某、付某某从学生手上收集补贴资金4.48万元,将其中的3.36万元交给余某某,余某某于2015年7月4日、10月14日,分两次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分给王某赃款2.24万元,余某某分得赃款1.12万元,黄某某、付某某共分得赃款1.12万元。

2015年底或2016年初,王某和余某某再次商量骗取2016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1000元/人),余某某负责提供人员信息,王某负责违规审核通过,对于套取的补贴资金,一人一半。之后,余某某通过**学院老师卢某某、付某某、胡某某收集了187名不符合申请条件学生的信息提供给王某。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这187名学生信息添加在正常申请学生的名单里,其中有10名学生信息存在问题,实际只有177名学生通过审核领取补贴,上述二人骗取补贴资金17.7万元。卢某某、付某某、胡某某从学生手上收集补贴资金17.7万元,将其中的12.225万元交给余某某,余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5月13日和7月12日,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给王某赃款8.85万元,余某某分得赃款3.375万元,卢某某、付某某、胡某某共分得赃款5.475万元。

(四)2016年,王某伙同余某某骗取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共计9万元,王某实际分得赃款4.5万元,余某某实际分得赃款2.25万元。

2016年一季度、三季度,王某与余某某共同商量骗取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5000元/人),余某某负责收集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信息提供给王某,王某负责审核通过,对于套取的补贴资金,一人一半。之后,余某某通过**学院老师卢某某、胡某某收集了19名不符合申请条件学生的信息提供给王某。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这19名学生信息添加在正常申请学生的名单里,其中有1名学生信息存在问题,实际只有18名学生通过审核领取补贴,上述二人骗到补贴资金9万元。卢某某、胡某某从学生手上收集补贴资金9万元,将其中的6.75万元交给余某某,余某某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分给王某赃款4.5万元,余某某分得赃款2.25万,卢某某、胡某某共分得赃款2.25万元。

2018年5月至6月,江西省审计厅在对南昌市本级中心城区民生资金和惠民项目专项审计时,发现了王某、刘某、余某某骗取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问题,被调查人王某、刘某、余某某才上缴相关部分款项。在监察委调查和我院审查起诉期间,3名被告人已全部退清了赃款。

2019年5月15日,湾里区监察委员会按照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的统一部署安排,通过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通知市**资源**科长王某到市纪委市监委接受谈话。王某在局纪检监察组同志的陪同下按期到达市监委谈话室,同时带来了王某本人上交的有关他贪污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的部分交代材料。

2019年5月28日下午,湾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电话通知刘某、余某某5月29日上午9时左右到南昌市廉政党校方正苑接受讯问。5月29日上午,刘某、余某某按期自行到达南昌市廉政党校方正苑讯问室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任职文件、岗位职责情况说明、2015年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情况说明、2016年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情况说明及人员名单、**学院提供的56名及187名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情况说明、**大学文学院提供的242名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学生名单及证明材料、南昌市**管理处出具的关于徐某某等19人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拨材料核查情况说明、王某、刘某、余某某银行帐户明细、退赃情况明细、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滕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刘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以及分别伙同刘某、余某某骗取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和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共计89.38万元,数额巨大,王某实际分得赃款共计50.04万元;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骗取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47.5万元,刘某实际分得赃款11.4万元;被告人余某某伙同王某骗取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和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共计31.18万元,余某某实际分得赃款6.745万元。被告人王某、刘某、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鹤松

     2019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余某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八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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