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无业。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乡**村**组,无业。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果、周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果、周某某、冯某某因无钱使用遂预谋共同实施盗窃,后由王果驾驶一辆租赁的白色大众轿车搭载冯某某、周某某在武某某寻找作案目标。后三人行至本市武某某桐**路附近时,由冯某某下车开锁,周某某骑车至销赃地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白相间的奇蕾牌电动自行车。后王果搭载冯某某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后两人在本市武某某**路路边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冯某某撬开车锁并将该车骑至锦江区**山附近的销赃地点。后三人将被盗电动自行车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700元。三人已将赃款挥霍耗用。经鉴定,被盗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冯某某、周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果、周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果、周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果具有盗窃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本次犯罪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本次盗窃两次,盗窃金额为2600元人民币,建议判处9个月—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盗窃金额为2600元,已经取得一名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两人判处6-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尹奕敏
附:
1.被告人王果、周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及值班律师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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