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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公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杞县。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1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9年2月3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到被害人孙某某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的按摩店内接受特殊服务。2019年1月25日22时许,王某某携带一把菜刀和一把匕首到按摩店内,并再次要求包夜服务。次日凌晨2时许,孙某某要求王某某离开,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王某某遂拿出菜刀追着孙某某向其头面部、双臂等部位猛砍数刀,致孙某某当场倒地死亡。作案后,王某某逃离现场,将作案时所穿衣物、鞋子扔至郑州市中原区马沟村附近垃圾堆,将现场的电棒、作案用的菜刀扔至开封市杞县106国道旁的淤泥河内。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符合刀类砍器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杞县某美容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电棒、血迹、指纹、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相关的物证、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现场勘查笔录、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4、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和照片;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留建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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