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松江,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盗窃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1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松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松江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革新组鑫源小区**栋**单元楼梯间处,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电镐3台、磨光机3台等。后被告人王松江将盗窃物品销赃给红花岗区沙河校区杨某某开设的诚信废品店。2020年4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并扣押被盗物品。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450元。
2、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松江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小区**栋一楼楼梯间,盗窃被害人谭某某吊机两台等物品,后被告人王松江又继续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小区**栋**室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收缩铁凳子3根。7时许,被告人王松江在诚信废品店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物品;2.书证: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松江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被告人王松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松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 可
李 果
黄远华
2020年6月24日
附:
被告人王松江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及量刑建议书叁份;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