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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2月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2月20日被该局处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区自己并安排杨某某(另案,已判刑)向吸毒人员范某某、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3粒,约重3.068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区**小学附近的路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范某某、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粒,约重1.248克。

2.2019年5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安排杨某某在本区**小区**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范某某、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约重1.82克。

2019年5月13日17时05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区**镇**往西50米路边将另案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当场从其左边裤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砣50粒及红色vivo牌手机一部,后在其家中卧室一只白色鞋子内查获分别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三砣,共计44粒,并在装该鞋的盒内查获了2粒甲基苯丙胺,共计96粒。经称重,净重8.76克。在杨某某处查获的96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有70粒系王某让杨某某代为保管的毒品,约重6.37克。

2020年3月18日9时50分,公安民警在本区**乡**村委会**组附**号被告人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住所的床上、桌子上分别查获苹果牌手机及白色vivo牌手机各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杨某某、范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安排他人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3.068克,现场查获他人代其保管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6.3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丽琴

检察官助理:王世欢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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