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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1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镇**村**组。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听取了被害人韩某某等人及辩护人顾成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始,被告人王某虚构自己与交管局有关系、无需经过驾校考试就能三个月内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先后蒙骗吕某甲、路某甲、史某某向其介绍有办理驾驶证需求的人并每人收取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费用。吕某甲信以为真后,于2019年7月交王某现金 5000元用于办理自己的驾驶证,之后自当月起至10月又陆续介绍李某甲、党某某、韩某某、李某乙等共计十人到王某处办理驾驶证,王某从中骗取人民币40500元。

2019年9月至12月,路某甲通过吕某甲介绍李某丙、吕某乙,后自行介绍路某乙、刘某某、高某某到被告人王某处办理驾驶证,王某从中骗取人民币54000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3月,被害人李某乙与被告人王某建立微信联系后不断催促王某向其交付驾驶执照。同年4月,王某以办证被发现需打点关系等理由先后骗取李某乙人民币共计14000元。

2020年4月至5月,史某某介绍张某某等人到被告人王某处办理驾驶证,王某从中骗取人民币37000元。

2020年3月,被害人韩某某报案。同年4月17日王某向李某乙退款人民币1500元。同年6月9日,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材料、微信、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吕某甲、路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嘉菁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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