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丈八东路**烤肉陕南菜服务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宿舍,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绑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伺机绑架人质以胁迫警方将其击毙,在本市地铁会展中心站站厅层A口通道内徘徊,发现一名身着蓝色女仔裤的女性乘客在A口通道内走向安检机处时,便拿出两把事先准备的黑色匕首,指向该女乘客。被害人面对威胁未敢反抗。被告人王某以左手持刀抵在被害人颈部,右手夹住被害人颈部,将被害人劫持到A口通道口与站厅层的墙角处。
西安市公安局值班领导,地铁分局主要领导及值班领导达到现场后指令组成现场谈判小组。通过强大的思想工作,被告人王某迫于压力主动放下手中的两把匕首,扔于地面。现场处置民警迅速上前将其控制。处置过程中被害人未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辨认笔录、勘察报告;
7、指认照片及现场示意图;
8、监控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地铁站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胁迫警方将其击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静 刘昕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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