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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靳睿聚众斗殴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刑一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1982********,汉族,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住山西长子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靳睿,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汉族,中专,九龙**保安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住大同市**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靳睿二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靳睿伙同张某甲(已判刑)、魏铭(已判刑)、秦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本市城区白泊洼街锦华家园南门的马路上,与被告人张某乙(已判刑)、赵鸿(已判刑)、韩某某(已判刑)、肖廷耀(已判刑)、张强(在逃)、张某丙(已死亡)等人因争抢给锦华家园的业主上沙子、水泥,双方持洋镐把、砖头、灭火器、工兵锹等物发生械斗,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告人张某乙在驾车逃离现场时,将张某丙撞到,并碾压过去。张某丙系外力挤压致心脏暴裂,多脏器损伤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靳睿在公共场所持械进行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睿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宏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靳睿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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