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85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事先准备了三个QQ(昵称分别为:***风、**雪、***官方),通过搜索网贷平台添加相关QQ群的方式寻找客户。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昵称:***风)添加了“抱财网”相关的QQ群,并在群内发布虚假的成功转让“抱财网”期望债权的事实。2019年8月25日,被害人高某某通过QQ(昵称:****Y)添加了被告人王某某咨询债权转让事宜,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已成功转让债权,并提供了其扮演收购“抱财网”期望债权的QQ(昵称:**雪)给被害人高某某。2019年8月26日,被害人高某某添加了该QQ,被告人王某某使用QQ(昵称:**雪)编造以3.8折的价格收购被害人高某某的“抱财网”7万元期望债权的事实,又让被害人高某某添加了其扮演中介的QQ(昵称:***中介),并要求被害人高某某转账43400元到其提供的账户上。被害人高某某信以为真,在其位于瑞安市**街道**村**幢**单元**室的家中转账人民币43400元至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账户。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在福建省长汀县濯田镇山田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账户主体信息查询详情、交易明细、全支付账号详情、微信主体信息、银行转账记录、QQ信息、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借款合同、聊天记录、通话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不特定多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秀琴
检察官助理 林如倩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物证手机一部现扣押于温州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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