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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李某华等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4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华,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湾**号,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湾**号。2016年5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阳均,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09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罗阳均、李某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李某华、罗阳均共谋后,窜至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中山社区杨某某的采石厂内,趁无人之机,租用赵某某的吊车将该采石厂内重0.96吨的两台废电动机、重2.9吨的三台废石粉机外壳盗走,于当日以10200.00元的价格卖给遵义市红花岗区**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格为人民币96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诉讼文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李某华、罗阳均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罗阳均、李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罗阳均、李某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罗阳均、李某华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龙江

2020年4月7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4张,附件贰拾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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