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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住西秀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王某以其母亲肖某某的身份注册了支付宝账号242408****@qq.com。2019年9月份,王某谎称其叫肖某某,女性,未婚,取得杨某某的信任后,与杨某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并购买变声器将其声音变为女性声音。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2日期间,王某编造外出务工无路费、购买手机、母亲生病、自己生病、别人催债等借口向杨某某要求杨某某转账807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式骗取杨某某的现金80766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小军

检察官助理:杨欣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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