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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91982********,陕西省洛川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居住地与户籍地陕西省洛川县**乡**村**组**号。2013年11月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街和顺家园2区底商---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天天通讯手机店,以共同承包一公交公司招聘保安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先后以各种借口向李某某索取人民币共计117600元,后逃匿挥霍。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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