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忠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波,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现住忠县**街道**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8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忠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建权,曾用名王林,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忠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冉聪,绰号“鸠三”,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重庆市忠县**镇**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107年3月1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勇,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重庆市忠县**街道**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6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忠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秦某某、王建权、冉聪、王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忠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2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9日至5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26日至4月9日;自2019年6月10日至6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8年2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向被告人王勇、谢某甲、王建权、罗某甲、杨某某、冉某某、冉聪、谢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74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余克,收取毒资246000余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10月期间,向王勇贩卖甲基苯丙胺200余克,收取毒资57300元;其中,同年10月7日,经被告人王某某与王勇联系毒品交易后,王某某指使被告人秦某某将甲基苯丙胺10克放置于忠县“胡燃商行”附近某处,后由王勇取走;
2.2018年2-8月,向谢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150余克,收取毒资42770元;
3.2018年7-10月期间,向王建权贩卖甲基苯丙胺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00余克,收取毒资35749元;
4.2018年6-10月,向罗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约96克,收取毒资48000元;
5.2018年8月15日,经谢某甲联系,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70克,收取毒资14000元;
6.2018年5-10月,向冉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克,收取毒资29200元。其中,同年9、10月的一天,经被告人王某某与冉某某联系毒品交易后,王某某指使王建权将甲基苯丙胺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两颗交给冉某某;
7.2018年9-10月期间,先后两次向冉聪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余颗,收取毒资11900元;
8.2018年8-10月,向谢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6.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1克,收7100元。其中,同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谢某乙联系毒品交易,王某某指使王建权将甲基苯丙胺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7克交给谢某乙。
(二)被告人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云南毒品上家“月姐”联系购买毒品。同年10月15日,“月姐”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12双拖鞋鞋底夹缝,自云南省临沧市快递至忠县**镇**小学,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从忠县县城赶至**镇**场,委托他人帮助取件,其后被警察人赃俱获。经称量并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969.2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77.2%。
三、被告人王建权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8年11月27日,向罗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收取毒资300元;
2.2018年11月27日,向罗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收取毒资300元;
3.2018年11月28日,向谷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收取毒资1500元。
四、被告人冉聪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8年11月2日,向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收取毒资300元;
2.2018年11月4日,向冯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收取毒资260元。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冉聪被警察抓获,其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1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83克、海洛因0.73克被查获,经鉴定其中分别含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
五、被告人王勇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8年9月29日,向曾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收取毒资288元;
2.2018年10月3日,向曾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收取毒资599元;
3.2018年10月22日,向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收取毒资300元。
被告人秦某某、王建权、王勇分别于2019年2月8日、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0月25日被警察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拖鞋12只;
2.书证:被告人王勇等4人的前科材料、快递单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罗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的同步录像、检测手机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74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余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69.2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被告人秦某某帮助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王建权贩卖甲基苯丙胺6克,帮助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冉聪贩卖甲基苯丙胺1.7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83克、海洛因0.7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王勇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第四款;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秦某某、王建权、冉聪、王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王建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王建权、冉聪、王勇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且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王建权、冉聪、王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庆萍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王建权、王勇羁押于忠县看守所,被告人冉聪羁押于万州区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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