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期早,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5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期早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王期早与其女朋友吴某某因吴某某与朋友吃夜宵不愿立即回租房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期早与被害人吴某某回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租房,在租房二楼楼梯处,两人又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期早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被害人吴某某颈部。在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倒地后,被告人王期早先后拨打其朋友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让对方报警。被告人王期早朋友赶到现场后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吴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被告人王期早在医院被传唤到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经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期早使用的折叠刀系管制刀具。
案发后,被告人王期早家属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期早取得被害人吴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1把;
2.书证:病历资料、120电话受理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管制刀具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等;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期早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DNA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120通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期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期早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中止,被告人王期早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阮 非
检察官助理 舒美琳
2020年9月21日
附:
1. 被告人王期早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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