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政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政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虚构经营洗碗厂需要资金、银行走账、买车买船等理由,以高额利息为引诱,在阳西县等地向被害人钟某某、邱某某、林某某等十多人借款。期间,王某政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恶性循环借款,先后累计借款本金197.3多万元。2017年1月份,王某政为逃避被害人追讨还款,逃往山东省邹城市等地并更换手机号码,2019年7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指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贻冲
附:
1.被告人王某政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换押证1份。
4.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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