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三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恩,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部**,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乡**村**委,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李津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甲(另案处理)系哈尔滨**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7月王某甲在本市河西区注册成立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宣称“**公司”实力雄厚,可提供足额担保并保本付息为诱,利用街头宣传等方式吸引社会公众通过“**公司”向“**公司”借款理财。
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恩受王某甲指派担任“**公司”业务部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王某恩在明知公司无吸揽存款资质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以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35人公开吸揽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6605500元。
2019年9月5日,王某恩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材料、银行账户流水、宣传单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 集资参与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 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被告人王某恩的供述和辩解;
6. 审计报告;
7.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恩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 雪
检察官助理:宋立倩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恩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审计报告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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