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王某东,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号**单元**楼**室。2015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千元,2015年11月6日因吸毒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9月29日因吸毒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千元,2016年10月13日王某东因多次吸毒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强制戒毒二年;1984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5月10日王某东因吸毒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毒于2020年6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巷**号**单元**室,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毒于2020年6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东、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1日10时许,王某东在家中以8颗毒品“麻果”和2小袋毒品“冰毒”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某,共计约1克。
2、2020年5月25日12时许,王某东在家中以4颗毒品“麻果”和1小袋毒品“冰毒”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某,共计约0.5克。
3、2020年5月5日,王某东向王某某贩卖6颗麻果和一袋冰毒,共计约0.7克。王某东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楼将毒品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王某东750元。
4、2020年5月6日,王某东向王某某贩卖6颗麻果和一袋冰毒,共计约0.7克。王某东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楼将毒品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王某东750元。
5、2020年5月7日,王某东向王某某贩卖6颗麻果和一袋冰毒,共计约0.7克。王某东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楼将毒品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王某东750元。
6、2020年5月9日,王某东向王某某贩卖6颗麻果和一袋冰毒,共计约0.7克。王某东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楼将毒品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王某东750元。
7、2020年5月14日,王某东向王某某贩卖6颗麻果,共计约0.6克。王某东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楼将毒品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王某东650元。
8、2020年5月18日,王某东向王某某贩卖6颗麻果,共计约0.6克。王某东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楼将毒品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王某东650元。
9、2020年5月19日,王某东向王某某贩卖4颗麻果和一袋冰毒,共计约0.5克。王某东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楼将毒品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王某东750元。
10、2020年5月20日,王某东向王某某贩卖5颗麻果和一袋冰毒,共计约0.6克。王某东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楼将毒品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王某东850元。
11、2020年5月21日,王某东向王某某贩卖6颗麻果,共计约0.6克。王某东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楼将毒品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王某东950元。
12、2020年5月27日,王某东向王某某贩卖5颗麻果,共计约0.5克。王某东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楼将毒品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王某东750元。
13、2020年5月31日,王某东向王某某贩卖4颗麻果和一袋冰毒,共计约0.5克。王某东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楼将毒品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王某东3000元,2020年6月2日王某东通过微信退还王某某2300元。
14、2020年6月2日,王某东向王某某贩卖5颗麻果和一袋冰毒,共计约0.6克。王某东在湖北省大冶市**镇**楼将毒品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王某东850元。
15、2020年6月5日至6月8日,郑某某接受王某东的委托准备帮助王某东代购毒品,王某东先后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给郑某某8950元。2020年6月9日早上郑某某到王某东家(西塞山区**湾街办**湾**号**楼**室) ,在其离开后,民警当场在王某东家里查获疑似毒品麻果44粒,疑似冰毒粉末19小袋。经称重其中麻果重4.20克,冰毒3.27克
16、2020年6月5日16时许,郑某某在在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以6颗毒品“麻果”和1袋毒品“冰毒”2200元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共计约1.6克。之后李某某以购买高品质“麻果”为由,李某某微信转账郑某某补差价450元,向郑某某置换5颗毒品“麻果”。
17、2020年6月8日20时许,郑某某在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以10颗毒品“麻果”和1袋毒品“冰毒”3000元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共计约2克。
18、2019年12月底,王某东向冯某某借款1000元,后因无钱归还以毒品“麻果”抵债,王某东先后4次提供15颗“麻果”共计约1.5克给冯某某,并在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号**单元**楼**室王某东的出租屋内,容留冯某某将毒品“麻果”吸食。
19、2020年6月9日14时许,郑某某在黄石市西塞山区**菜市场被抓获,从郑某某身上拿出一小型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当场被扣押,经称重被扣押冰毒重0.6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及支付交易明细、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84)港法刑字第017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局检验报告(黄)公(司)鉴字[2020]0387、黄石市公安局检验报告(黄)公(司)鉴字[2020]0388号等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某东、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东、郑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王某东累计贩卖17.77克,郑某某累计贩卖4.22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茅民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东、郑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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