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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卢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06号

被告人王某,女,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单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1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小区**栋**单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王某、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分别于2020年3月3日晚上、3月4日晚上向被告人卢某某提出盗窃金弹子树桩盆景,后卢某某同意,于3月5日凌晨1时许驾车搭载王某,由王某指路,两人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53号“**”门市,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该门市前的一颗价值4000元的金弹子树桩盆景盗走。王某提议后两人将该盆景藏匿于王某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单元**-**的家背后的草坪上。该盆景现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揭发他人贩卖毒品,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揭发他人贩卖毒品,已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苗海忠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单元**-**;被告人卢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小区**栋**单元**-**。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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