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734号
被告人王有来,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7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暂住本市通州区**镇**街**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村**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有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有来在本市东城区东四路口东北角物美超市门前,窃取被害人司某某黑色超级载重王牌电动车一辆,经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570元。
同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有来在本市东城区银河SOHO西侧马路,窃取被害人吴某某棕黄色利马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839元。赃物均未起获。
被告人王有来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有来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有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有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有来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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