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街**路**路**号**栋**房。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9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处罚;2016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公司**楼**房,盗得被害人袁某某放在抽屉里的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两条和天下牌香烟;
2、2019年11月1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艺术学校,盗得被害人钟某某放在前台抽屉里的价值人民币20元的一台金苹果5S手机,和放在办公室抽屉里的价值人民币1739的一台黑色佳能牌EOS1300D型单反相机;
3、2019年12月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大厦**楼,从房间外用雨伞伞柄将被害人李某某一个棕色女士单肩挎包及包中现金人民币67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手机销售专用票据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系累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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