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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肖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王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村**路**幢**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常熟市**街道**号。被告人韩某某曾因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肖某某、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招募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韩某某、于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管理员,利用微信建立赌博群,组织陆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老铁牛牛”APP 上以牛牛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千余万元人民币。

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参与涉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八百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韩某某参与涉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十余万元人民币。

归案后,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吴某某、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王某、肖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支付宝账户交易信息、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肖某某、韩某某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韩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韩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韩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肖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光盘4张、U盘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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