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镇**村**组**号**号。2010年12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无垃圾清运资质的情况下,欲安排卡车在本市未央区草一村村委会后面的空地倾倒建筑垃圾。凌晨1时许,经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草一村内偷倒建筑垃圾。2时许,城管工作人员党某某、穆某某来到该村周边进行巡查,发现一辆陕A****6德隆牌卡车载有建筑垃圾,党某某要求司机出示清运手续,司机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来现场处理,王某来现场后称无手续,党某某告知其要查扣车辆,王某从司机处要了卡车钥匙后让司机离开现场,党某某让王某叫卡车司机将车开往执法停车场配合执法,王某拒绝,并欲驾驶其越野车离开,党某某见状将该越野车钥匙拔走,王某便从该越野车副驾驶储物盒中取出一把尖刀藏在身后,党某某发现后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即持刀威胁党某某,穆某某劝说让王某配合执法,王某拒绝叫司机来挪车,党某某电话报警,王某从现场逃离。当日,王某经传唤后来到公安机关。
2019年8月2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拉垃圾的车队从本市高陵区姬家乡姜李村七组村口路过,住在该村的刘某某认为垃圾车声音太大影响休息,遂将其陕A****8福特福克斯轿车停在垃圾车经过的小路上,以阻挡通行。被告人王某得知后即驾车来到姜李村,要求刘某某挪车,刘某某拒绝,被告人王某便驾驶路边停放的挖掘机,用车斗将福克斯轿车的后备箱、右后门、后保险杆、后挡风玻璃等损坏。刘某某见状报警。经物价部门认定,车辆被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元整(¥545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判决;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目无国法,持刀威胁城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访西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捌张,释放证明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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