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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晚明抢劫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王晚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抢夺,于2018年5月31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损坏财物,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晚明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晚明在本市东湖区北京西路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门口的公交站招手叫了被害人熊某某驾驶的赣******号大众出租车,称自己要去本市高新区泰豪科技广场。车辆到达目的地(艾溪湖大桥东侧桥头南侧的辅道路口,泰豪科技广场北侧)后,熊某某将车停在路边,王晚明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着熊某某的腰部实施抢劫,在熊某某准备下车时,王晚明又让熊某某将钱包拿出来,熊某某从口袋中拿出十几元零钱,但王晚明并未拿走这些零钱,而是让熊某某赶紧下车,熊某某下车后王晚明便驾驶出租车逃离了案发现场,熊某某的两部手机在车上被一并抢走。经鉴定,熊某某被抢汽车及其中一部OPPO R15手机价格共计人民币68052元。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王晚明驾车逃至本市天祥大道祥和嘉园工地附近的一条断头路上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晚明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勘验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晚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80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晚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晚明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晚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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