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82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租住无锡市梁某某**村**号(户籍在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13年6月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3年11月1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2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8年2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18年6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6月2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11月3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7月26日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5月18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弘阳广场、马巷路生资市场A23号附近等地,先后8次乘隙盗窃,窃得皮草羽绒服、护肤品、电磁炉等物,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81元。
1.2019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村**号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王某甲放在自行车上的鸡1只、蔬菜1包。
2.2019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村**号对面车库内,乘隙窃得被害人席某某的电磁炉1个、白糖1罐。
3.2020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弘阳广场,乘隙窃得被害人邓某某电动车上装有皮草羽绒服的快递1件,价值人民币499元。
4.2020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马巷路生资市场A23号附近,乘隙窃得被害人王某乙放在电动车上的护肤品1套,价值人民币782元。
5.2020年1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村**号门口外,乘隙窃得被害人蒋某某的咸鱼若干块,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
6.2020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广丰三村生活超市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邱某某放在电动车上的苹果、鱼、辣椒、芋头各1袋。
7.2020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广瑞路晓牛超市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沈某某放在自行车上的肉1袋。
8.2020年5月3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宿舍**车库内,乘隙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电饭煲1个。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制作或者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销售票据、淘宝购买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汤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席某某、邓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旭姣
检察官助理:王君莹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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