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8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赤峰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王某某在赤峰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先后担任**、**,在此期间,王某某组织公司员工通过召开推介会、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中创晟业“百合贷”、“房享汇”、“博鹏股权”等理财项目,承诺返本付息,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46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说明、赤峰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档案、韩某某银行账户明细、王某某银行账户明细、张某某银行账户明细、孙某某开户信息及银行账户明细、赤峰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赤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档案、打印登记簿、查封文书、**(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案卷材料、说明;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单某某等15人证言;3.投资人卢某某、胡某某、梁某某等179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承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扣押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466.3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卢晓燕
检 察 员:郭洪刚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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