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1〕Z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1月、2016年10月、2017年10月、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八个月、十个月、一年八个月,202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区万丽花园小区内的启明托管服务中心,通过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将前台桌子上1部苹果6手机盗走。
(二)2020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区万丽花园小区和平药房门口,通过撬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晶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948元。
(三)2020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区莲池苑社区居委会办公楼,通过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办公楼,将2楼202办公室办公桌抽屉内的5台华为平板电脑、3楼会议室内的1台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后获款人民币1930元。
2020年11月9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中通快递门市内将王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车辆和2台平板电脑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载明的摩托车、起子、钥匙等物证;
2.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合格证、发票等书证;
3. 被害人张某某、全某某、翁某某等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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