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街**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开始,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伙同陆某某(已起诉)雇佣王某丁、王某丙(均已起诉)在南安市**镇**街**号**楼,利用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报码,根据“六合彩”开奖结果赌输赢;又担任“澳门皇冠”赌博网站代理,提供“时时彩”赌盘供他人进行赌博。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伙同陆某某、王某丁、王某丙在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接受张某某、卢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金额达人民币1432450元,2018年7月13日10时45分至2018年7月14日4时54分接受“时时彩”赌盘投注金额达人民币356267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洪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全省拘留所信息详细查询结果、归案情况说明、涉案金额统计表、微信账号关联银行卡查询、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及同案犯陆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搜查、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伙同他人以微信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及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等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卿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十六册、光盘九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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