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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嫩江市**小组工人,住嫩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嫩江市**街**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3日、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甲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谎称自己是某林场书记,以帮助李某甲亲属、朋友李某乙等人办工作、承包造林地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等人人民币共计80,972元,部分赃款被王某某生活支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嫂子办工作为名,骗取陈某某人民币4,200元。

2.2018年5月,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齐某某办工作、承包造林地为名,多次骗取齐某某人民币共计13,017元。

3.2018年5月,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庞某某办工作、承包造林地为名,多次骗取庞某某人民币共计14,000元。

4.2018年8月,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翟某某承包造林地为名,多次骗取翟某某人民币共计4,425元。

5.2018年9月,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办工作、承包造林地为名,多次骗取李某乙、于某某夫妇人民币共计29,400元。

6.2018年9月,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丁承包造林地为名,多次骗取李某丁人民币共计15,93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到嫩江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微信截图等;

2.证人肖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水

2020531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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