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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0月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隆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电动车由保山市隆阳区辛街沿云保线往昌宁方向驶至青堡路与云保线交叉路口,并沿青堡路往北行驶至保山市工贸园区施甸园中园指挥部所在地路段,在该路段西侧树林里,其遇见被害人叶某某在该处放一头水牛,遂与叶某某协商买卖该头水牛,期间二人攀谈议价并相互递香烟,二人因牛价未谈妥继而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用左手掐住叶某某脖子将其按到在地,并从右侧裤兜里拿出一把水果刀戳叶某某面部,后向叶某某颈部戳了数刀,为让叶某某彻底死亡,再次向叶某某颈部使劲戳了一刀,确认叶某某死亡后,为掩盖罪行,王某某将叶某某尸体抱至现场北侧的凹洼里并用草遮盖住尸体,并将作案工具水果刀丢弃;后将该头水牛拉上三轮电动车带回家中。

2019年10月2日23时39分许, 公安民警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波

检察员:杨新碧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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