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街乡**街村委**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6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5日、10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谢某甲到麻栗坡县政务大楼二楼民政局窗口办理离婚一事,因王某某不同意离婚,工作人员告知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要到法院起诉才能离婚,因离婚纠纷二人发生争执,王某某、谢某甲准备离开政务大楼,行至政务大楼二楼电梯口处时,情绪激动的王某某掏出之前在菜市场买的砍刀朝谢某甲头、面等部位乱砍,将谢某甲砍倒在地,陪同谢某甲的谢某乙看见后上前阻止,王某某又持刀砍伤谢某乙,谢某乙跑开后王某某又对已受伤倒地的谢某甲踢打。后王某某持刀从政务大楼二楼逃跑至兴鑫市场门口,持刀拦住邓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的出租车,将邓某某拉下车辆后王某某上车准备驾车逃跑,民警赶到后持枪击破出租车前两个轮胎,抓捕了王某某。经鉴定,王某某的行为导致谢某甲除面部中心区域外体表软组织创,创口长度累计达40cm以上,未达200cm,评定为轻伤一级;面部中心区域软组织创,愈合后瘢痕长度累计达10cm以上,未达15cm,评定为轻伤一级;面部开放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导致谢某乙头面部皮肤创,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受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及照片;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抢劫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年至7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元雄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物证见清单。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2份(文书卷19-22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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