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昱琇(曾用名:王欣),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9********,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和平区**路**酒店**层**,现住本市河北区**大厦**层**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津南区**镇**路**苑**号楼**门**号)。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4000元;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昱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昱琇在本市和平区解放南路海信广场负一层西西弗书店内,趁店员不备,将展台上一部带有黑色包装盒的“暴风小魔投”小型投影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699元)装入其本人手提袋中,后逃离现场。
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昱琇再次前往该书店,被店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王昱琇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代表王某某的陈述;
2、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平面示意图、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监控录像;
6、被告人王昱琇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昱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昱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昱琇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昱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铭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昱琇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四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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