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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春雨、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976号

被告人春雨,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被顺庆区法院判刑10个月,同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雨、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春雨多次在顺庆区贩卖毒品,并将其中部分毒品安排被告人王某某送给吸毒人员。详情如下:

1、2019年11月12日左右,被告人王春雨接到吸毒人员蒲某某购买300元冰毒电话,由蒲某某通过微信转给王春雨300元毒资后,王春雨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将一小袋冰毒放到顺庆区文化路天赐中央银座大厅储物柜里,蒲某某将该冰毒取走。

2、2019年11月14日晚,王春雨接到蒲某某购买500元冰毒电话,由蒲某某通过微信转给王春雨300元毒资后,王春雨安排王某某将冰毒送到顺庆区文化路天赐中央银座楼下交给蒲某某,并由王某某代收余下的190元毒资交给王春雨。

3、2019年11月15日15时许,王春雨接到蒲某某购买500元冰毒电话,由蒲某某通过微信转给王春雨500元毒资后,在顺庆区文化路天赐中央银座楼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蒲某某冰毒两小包。

4、2019年11月15日17时许,王春雨接到蒲某某购买500元冰毒电话,约定在顺庆区文化路天赐中央银座楼下交易,王春雨赶到该处卖给蒲某某两小包冰毒收取500元后,被民警现场挡获。当场从王春雨身上查获毒资500元,蒲某某身上查获购买的疑似毒品2小包(净重0.64克)。庚及民警到王春雨住处搜出疑似冰毒8小袋(净重共2.9克)、辅料一袋、毒品分装袋、吸毒工具等。经鉴定,王春雨家中查获8小袋疑似冰毒、贩卖给蒲某某的2小袋疑似冰毒,均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提取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雨伙同王某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春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分别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处罚。王春雨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志农

2020年31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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