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二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王春峰,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三亚**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双辽市**街**委**组,在三亚市无固定住所。2018年5月29日因吸毒被三亚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左右,被告人王春峰创办**联盟广告分发平台发展会员,会员注册后可以通过转发广告获取点击收益。同时,王春峰还搭建了一个群名为“**联盟”的微信群,供从事微商生意的成员交流,并将平台注册会员拉进该群。王春峰在“**联盟”群里兜售**联盟会员激活码外,还开展“摇骰子抽奖活动”,成员投入200元抽奖一次,获取摇骰子点数十倍收益并返还200元本金。期间,王春峰为了个人集资,又先后组建了“**联盟核心成员”、“小分队”、“投资专家”三个集资微信群,并将一些在“**联盟”微信群内参与摇骰子活动的成员拉入集资微信群内。王春峰在集资微信群内虚构自己每天刷流水赚取高额收益的事实,许诺向其投资可以分享其刷流水赚取的高额收益,日回报率最高可达28%,并鼓动投资人借贷向其投资。截至案发,王春峰吸收资金共计4611715.62元。
2018年5月26日,投资参与人郝某某到三亚找王春峰退钱,双方发生争执,郝某某当即报警。王春峰被带到公安机关后因吸毒而被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期满后于2020年5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李某甲、员某某、郝某某、马某某、宋某甲、李某乙、党某某、吕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春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见证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资金流水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春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峰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组成集资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发布自己刷流水赚取高收益的虚假信息,向集资参与人许诺高额回报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春峰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军
书记员:王浩翔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春峰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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