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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春节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534号

告人王春节,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7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8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春节来到瑞安市**镇**村**小区前路边,破坏被害人洪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浙C6****黑色大众轿车副驾驶座车窗玻璃,窃取该车副驾驶座上的一个黄色女式背包,内有一个银色雅诗兰黛美容仪、200余元人民币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现美容仪在被告人王春节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查获。

同一时段,被告人王春节以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邵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浙CH****白色大众轿车副驾驶座地上的一个黑色挎包,内有200余元人民币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2.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春节来到瑞安市**镇**村**健身房后面的篮球场边,破坏被害人韩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浙CK****白色福特福克斯轿车副驾驶座车窗玻璃,窃取放置于该车前排座椅中间水杯槽内的一只黑色苹果11手机。该手机已在被告人王春节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906元 。

3.2020年8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春节来到瑞安市**镇**村**宾馆对面路边,用螺丝刀撬碎被害人陆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浙C0****白色众泰轿车副驾驶座后排车窗玻璃,窃取该车后排的一个黑色包,内有人民币1900余元,欧元50元(价值人民币41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王春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发还清单、银行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人民币汇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邵某某、韩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春节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伊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春节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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