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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万州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于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曾联系帮助过被害人耿某某办理贷款,取得其信任,当耿某某再次让其办理贷款时,因赌博欠债,产生骗钱之意。王某某让罗某某帮助在耿某某手机上下载平安银行金管家APP,并操作取得贷款人民币20万元后,虚构该笔贷款必须通过第三方王某某账户流转一次才能使用。当耿某某将这20万元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其网上赌博输光。经耿某某等人多次索讨,王某某退还其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从三峡监狱被押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证人吴某某、徐某某、任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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