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街**号**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一个叫许某某的男子打电话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十颗毒品马儿,由于之前王某某在镇雄县环城路运输公司旁的一巷道内向许某某贩卖过十颗毒品马儿,许某某就在电话里面让王某某将毒品马儿送到该巷道内,2019年9月15日12时许,民警在该巷道内抓获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王某某,并现场从王某某背着的一黑色挎包内查获用牛皮纸包裹着的两包深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马儿,在一狐狸样式的浅蓝色小钱包内查获两根装有毒品马儿的塑料管,经称量从王某某处查获的毒品马儿净重为41.42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9至13年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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