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春晓盗窃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王春晓,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号,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村****单元。因盗窃,于2013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晓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20时26分左右,被告人王春晓窜到福州市台江区南禅新村13座楼下,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蓝色心艺牌TDR229Z型型(中文型号“行运三代”60V20A)电动自行车,并于次日将盗来的电动车骑至晋安区金鸡山附近以300元价格卖给一路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8元。

2、2020年7月6日22时35分左右,被告人王春晓窜到福州市台江区红旗新村8座楼下146号杂物间门口附近,盗走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欧驹牌TDR049Z型(中文型号“小巨龙”72V20A)电动自行车,并于次日17时53分左右将盗来的电动自行车骑到福州市仓山区高宅村村里1号“爱车宝”汽车维修店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店老板刘某某。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

 3、2020年8月17日19时17分左右,被告人王春晓窜到福州市台江区南禅新村13座楼下,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台铃牌TDRD07Z型(中文型号“铃明十四代”60V20A)电动自行车,并于次日将盗来的电动车骑至晋安区金鸡山附近以300元价格卖给一路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谢某某、吕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春晓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欧驹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价认扣(2020)366号)一份,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台铃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价认扣(2020)630号)一份,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心艺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价认扣(2020)651号)一份;

6、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刘某某均辨认出王春晓;

7、试听资料:光盘一张,内容为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春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三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95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晓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春晓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春晓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琴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春晓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