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刑诉〔2020〕Z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那伍,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临城镇**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冼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国营**农场**主任,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农场场部**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冼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临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0日至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冼某以投资海南省农垦**高级中学一处地产开发项目缺乏资金为由,经罗某某介绍,向被害人杨某某、杜某某借款。为了骗取杨某某、杜某某的信任,王某某提供伪造的海南农垦**高级中学与海南临高**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签订《合作兴建教育民生与教育公益协议书》,虚构王某某已取得**高级中学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权;提供伪造的海南省国营**农场(以下简称“**农场”)与王某某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冼某利用其在**农场国土科工作便利,将**农场企业队2965.9亩《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王某某,虚构王某某拥有**农场企业队2965.9亩橡胶林地使用权,王某某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于2013年12月13日与杨某某、杜某某签订了三方《协议书》,约定向杨某某、杜某某借款6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借期8个月,到期还款1150万元。为了确保抵押的真实性,杨某某、杜某某要求将**农场作为丁方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协议》四方协议。2013年12月14日,王某某联系冼某后,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杜某某等人到**农场办公室找冼某,由冼某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协议》的丁方处盖上**农场公章。2013年12月19日至12月23日,杨某某、杜某某先后将450万元转到王某某个人平安银行账户。王某某收到杨某某和杜某某的450万元后,未用于投资项目,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将其中150万元借给高平刚、21万元借给罗某某、50万元交给冼某,44.9万元购买车辆,其余款项用于个人花销;冼某将50万元用于个人花销。
经鉴定,《合作兴建教育民生与教育公益协议书》上面甲方**高级中学的印章印文、《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协议》上面海南省国营**农场的印章印文均与实际单位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协议书》《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协议》《合作兴建教育民生与教育公益协议》等;
2.证人罗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冼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印章印文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担保,骗取他人财物4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王某某、冼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冼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姜华
检察官助理:杨媚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冼某,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3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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