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宁市咸安区**巷**号。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1年1月14日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于2017年2月17日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咸宁市咸安区**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19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3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揭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养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3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石某甲、廖某甲、李某甲、余某某、揭某甲、廖某乙、揭某乙、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崇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7日至3月5日,2020年4月3日至5月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中通过赌博网站接受下线石某甲投注的六合彩码单,进行地下香港六合彩赌博,王某某共接受投注码单500余万元。六合彩开奖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现金方式与石某甲兑付赌资,王某某抽取报单金额的1%作为佣金,非法获利4万余元。
被告人石某甲在咸宁市、本县等地通过微信接受下线杨某某、饶某某、陈某甲等人投注的六合彩码单,再将码单报给上线王某某,进行地下香港六合彩赌博,被告人石某甲共接受码单投注500余万元。六合彩开奖后,被告人石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或者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与下线兑付赌资,共计获利数万余元。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廖某甲在广东、本县等地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下线黄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廖某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码单,再将码单报给上线余某某、蔡某某、杜某某,进行地下香港六合彩赌博。六合彩开奖后,被告人廖某甲通过手机微信与上下线兑付赌资,被告人廖某甲共接受下线投注报单数百万元。
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家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下线邹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的六合彩投注报单,再将码单报给上线廖某甲,进行地下香港六合彩赌博。六合彩开奖后,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手机微信与现金方式与上下线兑付赌资。被告人李某甲向上线廖某甲投注报码约300万元。
2018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余某某在家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廖某甲、黄某甲的六合彩投注报单,进行地下香港六合彩赌博。六合彩开奖后,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与上下线兑付赌资。被告人余某某共接受下线投注报单数百万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揭某甲、廖某乙在家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下线揭某丙、沈某甲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报单,再将码单报给上线廖某甲、李某乙、赌博网站,进行地下香港六合彩赌博。六合彩开奖后,被告人揭某甲、廖某乙通过手机银行卡与上下线兑付赌资,被告人揭某甲、廖某乙向上线投注报码60余万元。
2018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揭某乙在家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下线沈某乙、王某乙等人的投注报码,再将码单报给上线廖某乙、赌博网站,进行地下香港六合彩赌博。六合彩开奖后,被告人揭某乙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卡转账与上下线结算赌资。被告人揭某乙向上线投注报码40余万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蔡某某家将自己占有股份的赌博网站交给下线廖某甲,接受廖某甲的投注报单15万元,进行地下香港六合彩赌博。被告人蔡某某自己投注买码中奖3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廖某甲、李某甲、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石某甲主动上缴赌资40万元、被告人廖某甲主动上缴赌资50万元、被告人李某甲主动上缴赌资10万元、被告人余某某主动上缴赌资20万元、被告人揭某甲主动上缴赌资23万元、被告人廖某乙主动上缴赌资7万元、被告人揭某乙主动上缴赌资30万元、被告人蔡某某主动上缴赌资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户籍证明、罚没收入缴款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买码记录、六合彩账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网络投注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3.证人石某乙、杨某某、饶某某、雷某某、沈某乙、王某乙、沈某甲、揭某丙、邹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程某某、陈某丙、谭某某、黄某甲、卢某某、陈某丁、叶某某、熊某某、李某乙、潘某某、黄某乙、赵某某的证言;4.崇阳县公安局的辨认笔录、勘察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石某甲、廖某甲、李某甲、余某某、揭某甲、廖某乙、揭某乙、蔡某某及同案犯李某乙、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石某甲、廖某甲、李某甲、余某某、揭某甲、廖某乙、揭某乙、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石某甲、廖某甲、李某甲、余某某、揭某甲、廖某乙、揭某乙、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廖某甲、李某甲、蔡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燕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咸宁市咸安区**巷**号;被告人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咸宁市咸安区**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路**巷**号;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镇**村**组;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镇**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镇**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廖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镇**村**组;被告人揭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镇**路**巷**号;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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