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组,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2008年12月15日,因抢劫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4月15日,因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2020年6月1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我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隋某某(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景观大道四野广场东侧工地盗窃被害人钟某某雅马哈牌电动三轮车一台,隋某某将该三轮车卖掉得赃款290元,没有分给王某某。该电动三轮车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隋某某在北环城东路兆军置业门口石狮子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某雅马哈牌电动三轮车一台,隋某某将该三轮车卖掉得赃款360元,分给王某某150元。该三轮车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800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己在双城区**小学对面**文化用品商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某某甲豪爵牌电动三轮车一台,其将该三轮车卖掉得赃款310元。该三轮车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己在双城区大修厂北门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电动三轮车超威牌电瓶一组,卖掉得赃款100元。该组电瓶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隋某某在双城区城镇家属楼北门盗窃被害人王某乙豪爵牌电动三轮车一台,王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卖掉得赃款700元。该三轮车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2600元。
经侦查,2020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侦查机关在双城区**楼**旅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结论;
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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