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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星火、王某某等人倒卖文物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85号

被告人王星火,绰号“王辣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农民。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倒卖文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6********,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农民。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帅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85********,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农民。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星火、王某某、王帅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案件管辖问题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商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本院对本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王帅强伙同张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山东省**市**区**小区(位于普照寺旧址内)工地承包地下车库四面基坑支护工程过程中,发现施工工地地下埋藏有大量文物,便结伙多次进行盗挖,挖出石刻佛像及残件数十件,并通过张某某将盗挖文物先后多次贩卖给被告人王星火,王星火为此共支付人民币7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王帅强及张某某、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后被告人王星火又将购得文物加价倒卖给丁某某(另案处理)牟利。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丁某某处将被倒卖文物查获。经鉴定,查获文物共计63件,均系北朝文物,其中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7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及抓获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辨认笔录及照片;4.陕西省文物鉴定报告及照片;5.工程承办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6.证人证言;7.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星火、王某某、王帅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王星火、王某某、王帅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宝玲

2018年6月5日

注:被告人王某某、王帅强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星火羁押于安康医院。

附: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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