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阳,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9********,汉族,专科毕业,案发前系**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销售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广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广汉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20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阳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阳自2018年11月23日在*甲公司担任销售代表,从事广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项目商品房销售工作。自称2019年初通过网络平台炒“比特币”,2019年6月左右大额亏损。为获取资金继续炒“比特币”, 2019年4月至同年12月,在销售**楼盘过程中,骗取7名购房客户财产金额合计135万余元。期间,私自代*甲公司收取另外的4名购房客户财产金额合计321万余元,其中25万余元作为客户购房款、诚意金或者定金经自己银行账户转入*乙公司账户,剩余296万余元占为己有。
一、诈骗罪
1、2019年4月,被害人王某某打算购买**楼盘车位,被告人王某阳以帮忙排号选位置为借口,以微信转账方式骗取王某某“诚意金”4万元,用于购买“比特币”。
2、2019年8月,被害人曾某某在**楼盘按揭购买商铺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阳以特殊房源及帮其购买有优惠为借口,以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私自收取曾某某“首付款”合计23.477万元,用于购买“比特币”及个人使用。因未办理正式购房合同,在被害人曾某某催促下,被告人王某阳于同年11月5日退还其5万元,最终骗取金额为18.477万元
3、2019年9月,被害人杨某甲一家在**楼盘按揭购买住房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阳以帮忙代交公司账户为借口,以微信转账及扫码支付方式私自收取杨某乙(杨某甲之子)部分“首付款”合计7.2019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在德阳**总部销售中心,骗被害人杨某甲刷卡支付其余的“首付款”时,同时骗过财务人员将杨某甲支付的15.8851万元记在客户曾某乙购房账户名下。被告人王某阳骗取杨某甲一家“首付款”合计23.087万元。
4、2019年9月,被害人彭某某在**楼盘购买住房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阳以帮忙代交公司账户为借口,以微信转账方式骗取彭某某订金1.5万元,用于购买“比特币”及个人使用。
5、2019年10月,被害人粟某甲和粟某乙在**楼盘购买住房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阳以一楼带花园的住房未开盘帮忙留房要收取订金为借口,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二人“订金”5万元,用于代交客户李某某购房款、购买“比特币”及个人使用。
6、2019年10月,被害人李某某在**楼盘全款购买住房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阳以全款购房有优惠及帮忙代交公司账户为借口,在只签订认购书的情况下,以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陆续骗取李某某夫妇“购房款”合计68.9万元,用于购买“比特币”及个人开销。
7、2019年11月,被害人张某某在**楼盘购买住房后还按揭款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阳以帮忙办理提前还款有优惠为借口,以银行转账方式骗取张某某“按揭款”14.5万元,用于炒比特币。
二、职务侵占罪
1、2019年6月,在外地做生意的客户马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阳办理全款购买**楼盘商铺事宜,被告人王某阳以帮忙代交公司账户为借口,以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私自收取马某某“购房款”合计88万元,其中2万元作为定金交回*甲公司财务部门,其余86万元用于购买“比特币”及少量个人消费。
2、2019年7月,客户唐某某在**楼盘全款购买住房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阳以全款有优惠及帮忙代交公司账户为借口,以银行转款方式私自收取唐某某“购房款”合计87.7481万元,其中23.6893万元作为首付款交回*甲公司财务部门,其余64.0588万元用于购买“比特币”及个人使用。
3、 2019年10月18日,客户许某某一家在**楼盘购买住房,被告人王某阳负责接待并协调销售经理詹某某代收代缴诚意金。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客户资金后随即用本人的银行卡刷卡将该客户2万元诚意金交回公司财务部门。10月下旬,被告人王某阳以代为办理全款购房有优惠为借口,私自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陆续收取许某某一家的“购房款”合计49.9万元,被告人王某阳将以上款项全部用于购买“比特币”及个人使用。期间被告人王某阳协助许某某一家将20.9915万元首付款自行刷卡支付*甲公司财务部门,并签订全款分期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2019年10月,客户韩某某在**楼盘全款购买住房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阳以代为办理有更多优惠为借口,私自以银行转账方式陆续收取韩某某“购房款”合计71万元,其中1000元作为“诚意金”于11月19日交回*甲公司财务部门,余款全部用于购买“比特币”及个人使用。11月25日协助韩某某刷卡支付 “尾款”时,骗过公司财务人员擅自将韩某某支付的37.9429万元记在客户朱某某购房账户名下。期间,以其它名义退还韩某某资金合计12.8万元,被告人王某阳私吞“购房款”合计96.0429万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阳到广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和辩解述;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7名购房客户财产13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阳接待另外4名购房客户时,将其代*甲公司收取的该4名客户财产29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阳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玲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阳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散页笔录一份,散页自述材料一份,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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