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王某远,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7日因冒用居民身份证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远盗窃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远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66号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下停车场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一辆车牌为川A*****的白色标致牌轿车的车窗破坏,盗走该车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35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远在成都市双流区羊双路路边,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川A*****的白色众泰牌汽车的车窗破坏,盗走该车内的一个钱包(内有两张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4619********,户名:陈某某;一张贵阳银行,卡号62173599010********,户名:陈某某),后逃离现场。后在ATM机上将贵阳银行卡内的人民币700元盗取,赃款已耗用。
2020年9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远在成都市成华区湖景三路北湖国际城三期小区后一无名马路上,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川Y*****的白色现代牌轿车的车窗破坏,盗走该车内的一张廖某某的身份证和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已耗用。
被告人王某远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远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远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份、换押证一份、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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