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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辉、王某某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18

被告人王某辉,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93********,汉族,中专文化,原**(厦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门店负责人、团队经理,现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区**镇**行政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栋**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绿车(厦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塘沽门店业务员、团队经理,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家园**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7********,汉族,大学文化,原绿车(厦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塘沽门店业务员、团队经理,现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栋**门**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园**栋**门**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辉、王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王某辉、王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王某辉、王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谷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下简称“****网”),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公司的名义先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路**园底商、**大厦*楼等地设立**门店和**门店,以投资款用作车辆抵押贷款的名义,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口头介绍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与投资人签订《绿车网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被告人王某辉于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在****网**门店工作,先后担任团队经理、**门店负责人。经审计,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投资人98人、金额23875420元,收款凭证汇总返还金额10111283.2元,非法获利金额288858.5元。2018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辉主动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大队投案;2018年12月2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辉家属依法退缴其非法所得305792.81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在****网塘沽门店工作,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经审计,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投资人33人、金额11695750元,收款凭证汇总返还金额5462092.83元,非法获利金额269457.09元。2018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大队投案;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家属依法退缴其非法所得共计251155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在****网塘沽门店工作,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经审计,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投资人45人、金额6554240元,收款凭证汇总返还金额2888572.98元,非法获利金额196051.90元。2018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主动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大队投案;2018年12月27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家属依法退缴其非法所得222698.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辉、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谷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专项审计报告;

4.**(厦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未经批准的复函、POS机小票、银行流水、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投资合同、划款确认书、户籍证明材料、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辉、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辉、王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辉、王某某、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辉、王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香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辉、王某某、吴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王某辉联系电话:1530215****、王某某联系电话:1592222****、吴某某联系电话:13920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一册、审计报告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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