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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王明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经营者,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明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通过淘宝网店铺“**电器电器皇冠店”、“**施耐德皇冠店”销售假冒“施耐德”品牌的继电器等产品,销售金额共计87万余元。

2020年6月30日21时10分许,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梦想爱家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明某,后在其住处查获假冒“施耐德”品牌继电器20个。经鉴定,上述涉案产品均是假冒施耐德品牌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施耐德继电器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银行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明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淘宝店铺后台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明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继根

检察官助理 刘玖静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明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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